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設置稽核處,並隸屬於董事會。稽核主管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派任。同時依營運規模及管理需求配置專任稽核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
本公司依據已辨識之風險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執行。另視需要執行專案稽核,以適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潛在的控制弱點、提出改善建議,俾能及時因應。
稽核工作完成後,將稽核結果彙製成稽核報告,由稽核主管定期提報董事長、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並持續追蹤改善結果,以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
稽核人員覆核本公司各單位暨子(孫)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及參酌稽核發現與改善情形後,出具自評內控結論報告,作為董事長及總經理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並呈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